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宋彥昌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57318933-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京0102民初252號 |
案號 | (2018)京0102執(zhí)120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被告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衍紅工程款95200元及利息(以95200元為基數(shù),從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至實際支付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王衍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30元,由原告王衍紅負擔801元(已交納),由被告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12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公告費260元,由被告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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