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湖吳執(zhí)(一)罰決字[2018]第88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采取沖洗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2018年5月1日,駕駛員陳剛駕駛車牌號為滬D6**15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商品混凝土攪拌車)從湖州市大升路東側,葉堤漾路北側地塊的湖東分區(qū)HD-03-04-01D地塊(東華府II標段建安工程項目工地南三里橋路由西向東車行道上)南大門駛出時前述項目施工單位浙江喬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安排人員使用沖洗裝備對車身進行沖洗,于2018年5月1日22時30分行駛至湖州市大升路東側、葉堤漾路北側地塊的湖東分區(qū)HD-03-04-01D地塊(東華府II標段建安工程項目工地南三里橋路由西向東車行道上)時被查處。。駕駛員陳剛駕駛車牌號為滬D6**15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商品混凝土攪拌車)從湖州市大升路東側,葉堤漾路北側地塊的湖東分區(qū)HD-03-04-01D地塊(東華府II標段建安工程項目工地南三里橋路由西向東車行道上)南大門駛出時前述項目施工單位浙江喬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安排人員使用沖洗裝備對車身進行沖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屬于未采取沖洗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未采取沖洗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違法事實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采取沖洗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成揚塵污染行為,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3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6-29 |
決定機關 | 區(qū)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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