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達州市品泰行商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34585438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川0191民初7300號 |
案號 | (2018)川0191執(zhí)520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楊太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蘇展償還借款本金6790000元并支付利息250000元、律師費8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如下:以借款本金679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8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1.5%計算至被告實際償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若被告楊太均未按本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還款責任,原告蘇展有權將被告楊太均所有的位于巴中市平昌縣西城新區(qū)信義大道(宏富家園五號樓)的房屋(他項權證號:平房他證平昌縣字第2016000869號)折價、拍賣或者變賣并以折價、拍賣或者變賣上述房屋所得價款在本判決所確定的債權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三、被告王昌娟、達州市品泰行商貿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蘇展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8518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楊太均、王昌娟、達州市品泰行商貿有限公司共同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制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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