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西綜執(zhí)罰決字〔2022〕第01-001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容 | 當事人違反了《***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在城市道路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于2022年1月22日10時05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并于2022年1月22日11時00分整改完畢的事實,當事人具有能及時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情節(jié),應當從輕處罰。根據(jù)《***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橋涵設施、城市河道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按規(guī)定補交城市道路占用費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并可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0.5以上1.0以下的情節(jié)系數(shù)標準從輕處罰:(四)能及時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城市管理常見違法行為自由裁量基準表》第28條“占用面積20㎡以上,罰款基數(shù)4500元,每增加1㎡,罰款數(shù)額增加500元”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捌仟伍佰元整。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2-24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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