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宏運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140073****913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遼01民初1117號 |
案號 | (2020)遼01執(zhí)165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遼寧通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新世界支行《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編號為沈光銀新世界貸字2019-004]項下的貸款本金49,999,953.65元及利息、罰息及復利(截至2020年6月24日,利息、罰息、復利合計3,543,566.06元;自2020年6月25日起的利息、罰息、復利按照《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的計息辦法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遼寧通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新世界支行償付其為實現(xiàn)債權支付的律師代理費50,000元;三、被告中宏龍馬集團有限公司、宏運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第一、二項范圍內(nèi),對被告遼寧通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遼寧通運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新世界支行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9,518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遼寧通運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宏龍馬集團有限公司、宏運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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