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靖江市海嘉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愛萍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28207****940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1282民初8218號 |
案號 | (2020)蘇1282執(zhí)恢44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30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0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王建海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5日內歸還原告鞠娟借款48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的實際還款之日)。被告靖江市海嘉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陳玉琴以其與被告王建海的夫妻共同財產為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6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54600元,由被告王建海、靖江市海嘉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交納,被告王建海、靖江市海嘉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在履行判決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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