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州中流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10468****455D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豫1104執(zhí)467號 |
案號 | (2021)豫1104執(zhí)恢7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漯河市召陵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2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福州中流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河南億博橡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貨款239863.17元及利息(以貨款金額239863.17元為本金,以年利率6%計算,自2015年4月11日起計算,直至實際償還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河南億博橡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0元,保全費3570元,共計13370元,由原告河南億博橡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4900元,被告福州中流機械有限公司承擔84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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