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江市恒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繆新華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976****18X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509民初3757號 |
案號 | (2017)蘇0509執(zhí)533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12 |
發(fā)布日期 | 2018-05-02 |
已履行 | 4593 |
未履行 | 8119.45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江市恒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應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實際交房之日止,按本金698486.229元,以每天萬分之一賠付逾期交房違約金,若實際交房日在2016年6月30日前,則在實際交房日一次性付清;若實際交房日在2016年6月30日后,則在2016年6月30日付清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逾期交房違約金,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實際交房日止的逾期交房違約金在實際交房日一次性付清。前述款項直接匯至原告李吉春賬戶,開戶名:李吉春,開戶行:工商銀行蘇州東吳南路支行,賬號:621******0。 二、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xié)議內容自雙方當事人簽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原、被告一致同意涉案糾紛一次性解決,再無其他糾葛。 四、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吉春自愿負擔。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