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蒼公(消)行罰決字〔2018〕152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溫州康爾微晶玻璃有限公司未進行消防設計備案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蒼南縣龍港鎮(zhèn)彩虹大道(城東工業(yè)園區(qū))的溫州康爾微晶玻璃有限公司未依法進行消防設計備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決定給予溫州康爾微晶玻璃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叁仟伍佰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蒼南農(nóng)村合作銀行。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蒼南縣公安消防局 2018年10月29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0-29 |
決定機關(guān) | 蒼南縣縣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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