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稅三稽罰[2019]101 |
違法行為類型 | 溫州高嶺頭二級水力發(fā)電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你公司2016年收取租金計入營業(yè)外收入未計算并繳納增值稅,2016-2018年收取電費沖減生產成本,應作銷售處理繳納增值稅,造成你公司2016年-2018年少繳增值稅共計1001.28元,少繳城建稅合計50.06元,教育費附加30.04元,地方教育附加20.03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你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已構成偷稅事實。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和〈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公司上述少繳增值稅1001.27元處以50%的罰款,計500.64元;少繳城建稅50.06元處以50%的罰款25.03元。合計罰款525.67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9-30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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