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白山地稅稽罰〔2017〕1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稅收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白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白山地稅稽罰〔2017〕12號吉林臨江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220681125748696R)經(jīng)我局(所)于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5月15日對你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一、違法事實1、印花稅你公司2014年12月27日銷售處置房屋一套,未申報繳納印花稅191.00元2、發(fā)票你公司銷售處置房屋一套,未向付款方開具發(fā)票。二、處罰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對你公司處不繳或者少繳的印花稅處百分之五十罰款95.5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決定對你公司處2000.00元發(fā)票罰款。以上應繳款項共計2,095.5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到白山市臨江市地方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依法向白山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5-22 |
決定機關(guān) | 白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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