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濮環(huán)罰決字〔2018〕第 39 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濮陽市污染源超標預警專報》2018年第19期顯示1月25日1時你單位煤化工項目煙囪排放口二氧化硫小時均值86.79毫克每立方米,標準值35毫克每立方米,超標1.48倍。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4-08 |
決定機關 | 濮陽市環(huán)境保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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