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地稅稽罰[2016]9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佳源輕工業(yè)品倉儲貿(mào)易有限公司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一、違法事實:2014年7月與杭州耀康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6200元及2013年與浙江省國際貿(mào)易集團(tuán)物流有限公司簽訂的倉儲合同5份共634320元(其中: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倉儲合同115920元、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4月23日倉儲合同78000元、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4月20日倉儲合同248880元、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1月14日倉儲合同92160元、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2月14日倉儲合同99360元),均未按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上述違法行為,依法追繳印花稅636.18元。二、處罰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少申報繳納的印花稅稅款處以一倍罰款計636.18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05-25 |
決定機(jī)關(guān) | 杭州市地方稅務(wù)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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