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百瑞制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齊鳴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4635667-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707民初3191號 |
案號 | (2016)蘇0707執(zhí)347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 |
執(zhí)行法院 | 連云港市贛榆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03 |
發(fā)布日期 | 2016-11-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山東百瑞制藥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連云港友聯(lián)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08628.8元及利息(自2016年41月1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80元,由原告連云港友聯(lián)化工有限公司負擔8050元,被告山東百瑞制藥有限公司負擔24002430元(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同時應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802430元。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連云港市農行蒼梧支行營業(yè)部,賬號: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期限為二年。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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