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新房北部灣實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5000006****61XC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桂0103民初13756號 |
案號 | (2020)桂0124執(zhí)27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寧市青秀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馬山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2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西金山銦鍺冶金化工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廣西北部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五象廣場支行貸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廣西金山銦鍺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廣西北部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五象廣場支行貸款利息、罰息、復利(計算方法:至2017年10月21日止,利息、復利共計1191094.51元,此后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為基數,罰息、復利按編號為HT173014122414140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 三、被告中新房北部灣實業(yè)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團有限公司、廣西安龍地礦工程有限公司、王宗賢對被告廣西金山銦鍺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中新房北部灣實業(yè)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團有限公司、廣西安龍地礦工程有限公司、王宗賢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廣西金山銦鍺冶金化工有限公司追償。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本案受理費55138元,公告費260元,兩項合計55398元,由被告廣西金山銦鍺冶金化工有限公司負擔, 被告中新房北部灣實業(yè)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團有限公司、廣西安龍地礦工程有限公司、王宗賢對該費用承擔連帶償付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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