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省仙居縣仙馬工藝禮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潘榮明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5807739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臺仙商初字第02009號 |
案號 | (2016)浙1024執(zhí)49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臺州仙居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仙居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1 |
發(fā)布日期 | 2016-05-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限被告浙江省仙居縣仙馬工藝禮品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給原告馮錦華借款本金人民幣2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其中2013年11月15日的借款100萬元從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從2014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違約金至判決履行完畢之日止;2014年1月13日的借款100萬元從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7月13日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從2014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違約金至判決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潘榮明、潘倩倩、仙居縣新樂安工藝有限公司、浙江盛信得工貿(mào)有限公司對被告浙江省仙居縣仙馬工藝禮品有限公司的應(yīng)付款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8360元,減半收取14180元,由被告浙江省仙居縣仙馬工藝禮品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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