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天之香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31174****898F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蘇1311民初659號 |
案號 | (2021)蘇1311執(zhí)320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春綠糧油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宿遷市宿豫區(qū)農(nóng)民資金互助合作聯(lián)社借款本金2730萬元及利息(以14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按月利率1.075%標準計息;以127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按月利率1.075%標準計息;以126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按月利率1.075%標準計息;以125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按月利率1.075%標準計息;以124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按月利率1.075%標準計息;以123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按月利率1.075%標準計息;以121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75%標準計息;以15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75%標準計息);二、被告江蘇天之香食品有限公司、宿遷市青豐糧食購銷有5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張光超追償。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0795元,由被告張光超、王明端、王成、張紅梅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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