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海恒基偉業(y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河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513284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華南國仲深裁[2015]D2號裁決書 |
案號 | (2016)桂05執(zhí)3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國際仲裁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3 |
發(fā)布日期 | 2016-11-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申請人應于本裁決作出之日起10日內(nèi),根據(jù)申請人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北海恒基偉業(y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書面決議》、《任免書》,備齊申報文件,向北海市商務局、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政府部門申請辦理章程修訂、董事、監(jiān)事、法定代表人及總經(jīng)理變更等登記(備案)的相關手續(xù);如被申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nèi)履行義務時,申請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海市商務局及其他政府部門申請辦理;二、被申請人應于本裁決作出之日起10日內(nèi),將被申請人的印章、證件原照、資產(chǎn)權屬證書原件、財務賬冊及財務憑證原件、商業(yè)合同原件等公司資料原件移交給JohnHowardBatchelor先生及其授權代表;三、自2014年8月25日起,被申請人未經(jīng)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JohnHowardBatchelor先生的書面同意或追認,無權對被申請人名下的任何資產(chǎn)(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權、房產(chǎn)、機械設備、銀行存款、銀行理財產(chǎn)品、現(xiàn)金、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進行任何形式的處分(包括但不限于轉移、轉讓、贈與、質(zhì)押、抵押、出借等);自2014年8月25日起,被申請人未經(jīng)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JohnHowardBatchelor先生的書面同意或追認,無權向任何主體進行任何形式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銀行貸款、企業(yè)借貸、個人借貸、預收賬款等)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質(zhì)押、保證等);四、自2014年8月25日起,申請人有權通過被申請人董事會對被申請人進行管理,并對被申請人名下的任何資產(chǎn)(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權、房產(chǎn)、機械設備、銀行存款、銀行理財產(chǎn)品、現(xiàn)金、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進行處分(包括但不限于轉移、轉讓、贈與、質(zhì)押、抵押、出借、追索等),被申請人對其法定代表人JohnHowardBatchelor先生以被申請人名義處分被申請人資產(chǎn)所做之一切合法行為及簽署之一切文件均無條件予以承認。未經(jīng)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全體董事會一致同意(以申請人董事會決議以及被申請人董事會決議形式),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JohnHowardBatchelor先生的上述權利不得減損及/或撤銷。五、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本案仲裁費用人民幣400000元,應由被申請人承擔80%即人民幣320000元;申請人承擔20%即人民幣80000元。本案仲裁費用已由申請人預交,應由被申請人承擔的人民幣320000元,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作出之日起十日內(nèi),逕付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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