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丹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55460257-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丹導商初字第00055號 |
案號 | (2021)蘇1181執(zhí)210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佳裕食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丹陽市陽光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代償款5108678.73元,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以代償金額5108678.73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向原告承擔違約金至實際還款之日,承擔律師費123600元;二、被告何華新、吳慧娟、江蘇丹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何新才、何文明、江蘇新豐電子有限公司、陳文、徐玉鳳、袁婭對上述代償款、違約金及律師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擔保人在承擔6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人追償;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2714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58314元,由原告負擔5524元,被告江蘇佳裕食品有限公司負擔52790元,被告江蘇丹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新豐電子有限公司、何新才、何文明、何華新、吳慧娟、陳文、徐玉鳳、袁婭對被告江蘇佳裕食品有限公司所應承擔的上述費用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此款原告已墊付,各被告應將其承擔部分連同上述代償款、違約金及律師費一并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帳號:110401082900014056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鎮(zhèn)江市永安路分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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