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丹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新才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460257-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丹導民初字第00564號 |
案號 | (2019)蘇1181執(zhí)551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發(fā)布日期 | 2020-01-1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丹陽市丹綠優(yōu)質稻米專業(yè)合作社應立即償還原告丹陽市銀潤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并以19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5%計算承擔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承擔2014年11月6日起至借款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項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二、被告江蘇丹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何文明、何新才、江蘇佳裕食品有限公司、丹陽歐森騰農業(yè)發(fā)展工程有限公司、何華新、夏金林、賀陽紅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收取21900元,公告費560元,共計22460元,由被告丹陽市丹綠優(yōu)質稻米專業(yè)合作社、江蘇丹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何文明、何新才、江蘇佳裕食品有限公司、丹陽歐森騰農業(yè)發(fā)展工程有限公司、何華新、夏金林、賀陽紅負擔(該款已由原告預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帳號:110401082900014056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鎮(zhèn)江市永安路分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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