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市鈞海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7836123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00248號 |
案號 | (2016)粵0104執(zhí)910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27 |
發(fā)布日期 | 2019-03-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廣州市鈞海貿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廣州和意貿易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5184109.59元及違約金(以15184109.59元本金為基數,自2014年11月1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違約金總額以不超過本金15184109.59元為限);二、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廣州市鈞海貿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廣州和意貿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50000元;三、被告孫軍、廣州印象家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對被告廣州市鈞海貿易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孫軍、廣州印象家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被告廣州市鈞海貿易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廣州市鈞海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4714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廣州市鈞海貿易有限公司負擔34920元,由被告廣州市鈞海貿易有限公司、孫軍、廣州印象家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172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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