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億博盛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06****175P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粵07民終1162號 |
案號 | (2020)粵0704執(zhí)251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25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黃君達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借款3460000元及利息(從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以借款4600000元為本金,從2019年8月10日起至判決確定的還款日止,以借款34600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計算)給張本; 二、億博盛金融公司億博盛投資公司、黃君濠對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被上訴人張本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576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張本已預交),兩項合計40760元,由被上訴人張本負擔1802元;原審被告黃君達、億博盛金融公司、億博盛投資公司、黃君濠共同負擔38958元。被上訴人張本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46670.93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一審法院予以退回49868.93元;原審被告黃君達、億博盛金融公司、億博盛投資公司、黃君濠應向一審法院補繳案件受理費38958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34480元,由被上訴人張本負擔。上訴人肖麗群向本院預交的案件受理費344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訴人張本應向本院補繳案件受理費34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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