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汕稅同益罰〔2021〕3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2年31日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
行政處罰內容 | 罰款:2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3-22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金平區(qū)稅務局同益稅務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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