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悍馬輪胎(博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馬鐵軍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8556172-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豫0822民初2480號 |
案號 | (2018)豫0802執(zhí)148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博愛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暫無 |
立案日期 | 2018-12-07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2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一、解除原告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悍馬輪胎(博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簽訂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悍馬輪胎(博愛)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80961元,并自2015年10月2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三、被告悍馬輪胎(博愛)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賠償損失1942202.4元;四、駁回原告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3020元,原告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220元,被告悍馬輪胎(博愛)科技有限公司負擔518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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