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1112277****125Q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豫1122民初1345號 |
案號 | (2019)豫1122執(zhí)141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臨潁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臨潁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分別于2017年12月3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6月30日、2018年9月30日向原告漯河市軍糧糧食儲備有限公司支付200萬元(其中本金1577842.81元,其他422157.19元)、200萬元(其中本金1553937.09元,其他446062.91元)、200萬元(其中本金1530744.95元,其他469255.05元)、200萬元(其中本金1508234.9元,其他491765.1元);于2018年12月31日向原告漯河市軍糧糧食儲備有限公司支付2062764.5元(其中本金1533023.15元,其他539741.35元)。 二、原告漯河市軍糧糧食儲備有限公司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三、如果被告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項的約定支付款項,逾期之日,其他未履行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并就未履行部分按日利率0.5‰向原告漯河市軍糧糧食儲備有限公司支付罰息。 四、原告漯河市軍糧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日向被告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開具3063066元金額的發(fā)票。 五、被告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履行完畢還款義務(wù)后,原告漯河市軍糧糧食儲備有限公司申請解除本案所涉財產(chǎn)保全。 六、本案受理費79651元,減半收取39825.5元,由被告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負擔(dān);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漯河市軍糧糧食儲備有限公司負擔(dā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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