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玖久絲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30013****038K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蘇1311民初5240號 |
案號 | (2021)蘇1311執(zhí)442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30 |
發(fā)布日期 | 2022-03-0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玖久絲綢股份有限公司、宿遷新礦源廢輪胎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丁玉珍、王士軍、王偉、沈雪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江蘇邦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1538520.1元及利息22357.88元、律師代理費5000元;二、駁回原告江蘇邦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346元,由被告玖久絲綢股份有限公司、宿遷新礦源廢輪胎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丁玉珍、王士軍、王偉、沈雪云負擔(原告已預付)。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9/11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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