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前海航空航運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08****898D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贛0502民初6703號 |
案號 | (2021)贛0502執(zhí)160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0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前海航空航運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何頂峰投資資金30064元、利息3258.93元,共計33322.93元;并自2020年8月19日起以30064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投資資金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何頂峰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4元,減半收取計317元,由被告深圳前海航空航運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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