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孔祥華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900535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泰民一初字第39號 |
案號 | (2016)魯09執(zhí)19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1 |
發(fā)布日期 | 2016-12-05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東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山東一滕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4229001.85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以4229001.85元為本金,自2015年1月3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山東一滕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605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共計56605元,由原告山東一滕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4605元,被告山東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負擔4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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