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長環(huán)罰〔2018〕1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你單位位于富強街與富強路交匯的東光鍋爐房6#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排放濃度超過污染物排放濃度標準 |
行政處罰內容 | 經檢查,你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和參照《吉林省環(huán)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罰款10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3-06 |
決定機關 | 長春市環(huán)境保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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