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國鋁高科鋁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82967****0055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蘇0582民初7536號 |
案號 | (2021)蘇0582執(zhí)706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2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國鋁高科鋁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江蘇五洲電力科技有限公司價款7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暫計至2019年8月19日為4907.3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江蘇五洲電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68元、保全費794元,合計1662元,由被告江蘇國鋁高科鋁業(yè)有限公司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本頁無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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