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魯?shù)囟?簡罰 〔2017〕 63 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稅收管理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有未申報記錄。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jù)《云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第7項違法行為的第2檔裁量標準的規(guī)定:“2.責令限改期屆滿仍未改正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td>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9-07 |
決定機關 | 魯?shù)榭h地方稅務局二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