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申宅物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翁敬如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666979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滬0106民初15291號 |
案號 | (2017)滬0106執(zhí)262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01 |
發(fā)布日期 | 2017-07-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翁敬如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唐榮生借款1276056.21元; 二、被告翁敬如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唐榮生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1276056.21元為基數,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 三、被告上海申宅物資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盛泉置業(yè)有限公司對本判決主文第一、二項中被告翁敬如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232元,由被告翁敬如、被告上海申宅物資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盛泉置業(yè)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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