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睢稅一 簡罰 〔2019〕 217147 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
行政處罰內容 | 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243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睢寧縣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睢寧縣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9-06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睢寧縣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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