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蕭(消)行罰決字〔2020〕1900019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浙江杭州灣建筑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的保利澄品項目地址位于:蕭山區(qū)錢江世紀城盈豐路和民和路交叉口)不及時消除存在的火災隱患(環(huán)形車道堆放雜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八條之規(guī)定,該行為屬于較輕違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決定給予浙江杭州灣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給予浙江杭州灣建筑集團有限公司自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將罰款交浙江蕭山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部(賬號:201000064034787)。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蕭山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2020年9月14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9-14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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