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金婺公(消)行罰決字〔2018〕013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金華市第一百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設施、器材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查明位于金華市西市街159號的金華市第一百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設施、器材(擅自拆除三號通道內的防火門),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決定給予金華市第一百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到金華市工商銀行(全稱:金華市財政局政府非稅資金財政專戶,賬號:120801********00252)。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金華市公安消防支隊婺城區(qū)大隊 2018年8月27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8-27 |
決定機關 | 婺城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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