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利豪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712277-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浙0523民初1002號 |
案號 | (2021)浙0523執(zhí)114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安吉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0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返還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本金797.9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 [暫算至2020年1月13日為330079.14元(以本金797.9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12月29日按月利率3.9875‰計收利息為300133.41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3.9875‰加收50%計收罰息至2020年1月13日為23331.92元,欠付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至2020年1月13日為6613.81元),此后以本金797.9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3.9875‰加收50%計收罰息,對欠付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上述罰息、復息均計算至款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鄭連紅、被告祝偉華、被告浙江利豪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判決給付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就實際清償額向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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