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海南軍海蘇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長安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8500293-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1311民初4000號 |
案號 | (2017)蘇1311執(zhí)319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12 |
發(fā)布日期 | 2018-02-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海南軍海蘇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楊海浪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元為基數,自2016年7月1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楊海浪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3500元由被告軍海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付,被告待履行上述判決義務時一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900元(戶名:宿遷市財政局國庫處,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宿城支行,帳號:460101040004680,征收單位: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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