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華通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彭瑜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2073530-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溫江民初字第1971號 |
案號 | (2016)川0115執(zhí)123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成都市溫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溫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05 |
發(fā)布日期 | 2016-07-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成都華銳特種車輛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成都市溫江區(qū)佳友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止(利息以本金6000,000元為計算基數(shù),按月息1.5%基礎上上浮30%,以600000元為限); 二、被告四川華通投資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和逾期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三、駁回原告成都市溫江區(qū)佳友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5018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成都華銳特種車輛有限公司、四川華通投資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墊付,被告成都華銳特種車輛有限公司、四川華通投資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給付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