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金東市監(jiān)罰字〔2017〕11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
行政處罰內容 | 對當事人未辦理食品經(jīng)營登記證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根據(j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一、對當事人未辦理食品經(jīng)營登記證的行為,責令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補辦登記,處以罰款200元。 二、對當事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卷煙利群(英文GM)10.9條,云煙(紫)5.7條,利群(軟長嘴)1條,南京(紅)2.5條,牡丹(軟)1.9條,白沙(精品二代)1條,處以罰款4000元。 以上合計罰款4200元,上繳國庫。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0-09 |
決定機關 | 金華市金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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