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滬工商機案處字〔2016〕第20020161007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發(fā)布保健食品廣告的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100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1-09 |
決定機關(guān)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機場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張振棟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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