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寧波艾能鋰電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7369086-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浙0205民初3090號 |
案號 | (2019)浙0205執(zhí)恢32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寧波江北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0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3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寧波艾能鋰電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寧波市市區(qū)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慈城信用社借款本金5 000 000元并按合同號8311120150007794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及補充合同、借款借據的約定支付2016年3月21日后的利息、罰息及復息并賠償原告寧波市市區(qū)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慈城信用社律師費損失168 071元; 二、原告寧波市市區(qū)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慈城信用社對被告寧波艾能鋰電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寧波市江北區(qū)慈城鎮(zhèn)新城路2-1號房地產[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甬國用(2013)第1300348號;房屋所有權證號:甬房權證江北字第20130031266號、甬房權證江北字第20130031110號、甬房權證江北字第20130031265號]的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上述債權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被告寧波滬甬電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楊國良、寧波市新北進出口有限公司、肖鋒、寧波市萬建特種鋼管有限公司、王茜對被告寧波艾能鋰電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被告寧波滬甬電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楊國良、寧波市新北進出口有限公司、肖鋒、寧波市萬建特種鋼管有限公司、王茜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寧波艾能鋰電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案件受理費48 701元,依法減半收取計24 350.50元,財產保全費5 000元,合計29 350.50元,由被告寧波艾能鋰電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滬甬電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楊國良、寧波市新北進出口有限公司、肖鋒、寧波市萬建特種鋼管有限公司、王茜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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