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磐地稅稽罰[2017]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磐安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我局于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21日對你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一、違法事實1、2014年8月0061號、0133號、0060號、0151號、0150號、0214號、0041號憑證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列支廖根永等295人工資共計2028934.33元,未按規(guī)定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965.28元。2、2015年8月0037號、0035號、0038號、0246號、0222號、0240號、0234號憑證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列支廖根永等297人工資共計2653013.68元,未按規(guī)定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1240.75元。3、2016年7月0056號、0061號、0053號、0210號、0150號、0178號、0174號憑證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列支許云龍等301人工資共計2761172.47元,未按規(guī)定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41045.27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以上少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屬扣繳義務人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二、處罰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九條、《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和《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6年9號)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36625.66元。以上應繳款項共計36625.66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到磐安縣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辦稅服務大廳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依法向磐安縣地方稅務局或磐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依法向磐安縣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7-31 |
決定機關 | 磐安縣地方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許云龍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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