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淳公(消)行罰決字〔2019〕001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淳安千島湖億美醫(yī)院有限公司未進行竣工消防備案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查明位于淳安縣千島湖鎮(zhèn)陽光路819號的淳安千島湖億美醫(yī)院有限公司未進行竣工消防備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該場所重新裝修面積約為100平方米,屬于消防備案范圍,且該單位未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符合從重處罰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及《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決定給予淳安千島湖億美醫(yī)院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叁仟伍佰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在十五日內將罰款交淳安縣內農商行(信用社)、農業(yè)銀行、郵政銀行各網點浙江政務服務網app、銀聯錢包app或支付寶掃描二維碼。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淳安縣公安消防大隊 2019年2月11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2-11 |
決定機關 | 淳安縣縣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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