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電電氣(南京)光伏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jī)構(gòu)代碼 | 9132011576****692U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1民初1184號 |
案號 | (2018)蘇0115執(zhí)恢97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 |
立案日期 | 2018-12-11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中電電氣(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前歸還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美元644.3萬元,截止于2016年10月30日的罰息人民幣268.49萬元;并支付以本金美元644.3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5.63835%計算的逾期罰息以及以逾期罰息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5.63835%逐月累算的復(fù)利;二、中電電氣(南京)特種變壓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前歸還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6000萬元,截止于2016年10月30日的利息人民幣134.04萬元、罰息人民幣399.98萬元;并支付以本金人民幣60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計算的逾期罰息以及以利息人民幣134.04萬元、逾期罰息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0.08%逐月累算的復(fù)利;三、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前歸還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9950萬元,截止于2016年10月30日的利息人民幣154.1萬元、罰息人民幣775.66萬元,并支付以本金人民幣30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25%計算的逾期罰息;以本金人民幣695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08%計算的逾期罰息以及以人民幣3000萬元借款本金對應(yīng)的罰息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1.25%逐月累算的復(fù)利,以人民幣6950萬元借款本金對應(yīng)的利息人民幣154.1萬、罰息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0.08%逐月累算的復(fù)利;四、中電電氣(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前支付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師費人民幣20萬元;中電電氣(南京)特種變壓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前支付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師費人民幣30萬元;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前支付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師費人民幣30萬元;五、中電電氣集團(tuán)有限公司、陸廷秀對中電電氣(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中電電氣(南京)特種變壓器有限公司、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一至四項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六、若中電電氣(南京)光伏有限公司未按約定履行上述付款義務(wù),則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對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中電電氣(南京)光伏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機(jī)器設(shè)備(詳見登記編號蘇A21-07-2014-0013及蘇A21-07-2014-0014動產(chǎn)抵押登記書)的拍賣、變賣款項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七、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49314元,減半收取人民幣574657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合計人民幣579657元,由中電電氣集團(tuán)有限公司、陸廷秀、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中電電氣(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中電電氣(南京)特種變壓器有限公司、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擔(dān)。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rèn)。本調(diào)解書經(jīng)各方當(dāng)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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