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無錫市超群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324902-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3)錫濱民初字第1687號 |
案號 | (2016)蘇0211執(zhí)154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07 |
發(fā)布日期 | 2016-09-1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無錫市超群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安徽超群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蔣偉林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立即向陸榮鋼歸還借款本金50萬元及以5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10月22日起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陸榮鋼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無錫市超群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安徽超群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蔣偉林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8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3800元,由無錫市超群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安徽超群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蔣偉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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