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重慶晨古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張戈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07034370-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渝0108民初1575號 |
案號 | (2016)渝0108執(zhí)339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23 |
發(fā)布日期 | 2016-09-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重慶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重慶晨古科技有限公司分四期向原告重慶三三電器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01065元,第一期26065元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第二期25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之前支付,第三期25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第四期25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 二、若被告重慶晨古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額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項,則原告重慶三三電器有限公司有權(quán)就剩余未付款項一并申請強制執(zhí)行且被告重慶晨古科技有限公司應(yīng)向原告重慶三三電器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以剩余未付款項為基數(shù)、從2015年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原告重慶三三電器有限公司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費2321元,減半收取1160.50元,由被告重慶晨古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并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隨第一期款項一并向原告重慶三三電器有限公司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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