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北七鼎置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若群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067786-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110號 |
案號 | (2016)鄂0502執(zhí)53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西陵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03 |
發(fā)布日期 | 2016-06-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宜昌磊鑫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截止2015年9月21日的借款本金14836997.96元,截止2015年5月19日的利息264881.66元,合計15101879.62元,并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以14836997.96元為基數(shù),按照7.83%年利率計算利息。二、被告宜昌市九鼎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被告方明貴、被告梅元平、被告艾光明、被告湖北七鼎置業(yè)有限公司、被告天地眾大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大都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宜昌大都天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建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蔡宜成、被告林蕓華、被告王奎、被告吳克岸、被告王玉、被告孫勝蘭對上述被告宜昌磊鑫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4953元、公告費60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20553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宜昌磊鑫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負擔,被告宜昌市九鼎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被告方明貴、被告梅元平、被告艾光明、被告湖北七鼎置業(yè)有限公司、被告天地眾大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大都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宜昌大都天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建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蔡宜成、被告林蕓華、被告王奎、被告吳克岸、被告王玉、被告孫勝蘭承擔連帶責任,在履行上訴判決時一并清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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