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思特利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0071485-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冀0404民初395號 |
案號 | (2019)冀0404執(zhí)63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邯鄲市復興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邯鄲市復興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0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邯鄲市食品集團總公司復興食品商場與河北思特利貿易有限公司邯鄲復興餐飲分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簽訂的編號為分別為2017030101號、2017030102號的《房屋租賃協(xié)議》; 二、被告河北思特利貿易有限公司邯鄲復興餐飲分公司返還租賃原告邯鄲市食品集團總公司復興食品商場的邯鄲市復興區(qū)復興路102號二層門市(一層自東向西2挎7.5米170平方米和二層全部、后院、家屬院底層150平方米,包括門市東部2挎外墻面積,二層房頂除職工臨建房屋維持現(xiàn)狀外的其他部分); 三、被告河北思特利貿易有限公司邯鄲復興餐飲分公司支付原告邯鄲市食品集團總公司復興食品商場租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年租金14萬元計算)及利息(其中3.5萬元自2017年9月25日起、3.5萬元自2017年12月26日起、3.5萬元自2018年3月26日起、11,667元自2018年6月25日起,均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四、被告河北思特利貿易有限公司對上述被告河北思特利貿易有限公司邯鄲復興餐飲分公司不能承擔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邯鄲市食品集團總公司復興食品商場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二、三、四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由被告河北思特利貿易有限公司邯鄲復興餐飲分公司、河北思特利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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