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青旅聯合冷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115MA****RN5B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滬0114民初14067號 |
案號 | (2019)滬0114執(zhí)435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發(fā)布日期 | 2019-08-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確認原告上海冰沁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青旅聯合冷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簽訂的《冷庫租賃合同》于2018年8月2日解除; 二、被告青旅聯合冷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上海冰沁實業(yè)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幣989,925元; 三、被告青旅聯合冷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上海冰沁實業(yè)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8月2日的租金滯納金人民幣144,763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3日起至實際支付時止的滯納金(以989,925元為基數,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 四、被告青旅聯合冷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上海冰沁實業(yè)有限公司違約金人民幣574,875元; 五、被告青旅聯合冷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上海冰沁實業(yè)有限公司免租期租金人民幣151,200元; 六、被告青旅聯合冷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上海冰沁實業(yè)有限公司律師費人民幣38,000元; 七、在原告上海冰沁實業(yè)有限公司處的押金(保證金)人民幣12萬元歸原告上海冰沁實業(yè)有限公司所有。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430元,減半收取11,715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均由被告負擔(被告負擔之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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