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南宏灝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3018176****280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湘01民終4099號 |
案號 | (2020)湘0181執(zhí)512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瀏陽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2018)湘0181民初7324號民事判決; 二、湖南宏灝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長沙焰瑞生物技術(shù)有限公司支付貨款614705.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計算公式:以貨款本金614705.27元為基數(shù),從2018年8月28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 三、駁回長沙焰瑞生物技術(shù)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16元,減半收取5008元,由長沙焰瑞生物技術(shù)有限公司負擔80元,由湖南宏灝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492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016元,由長沙焰瑞生物技術(shù)有限公司負擔160元,由湖南宏灝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98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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